2008-2-15 05:05 PM
申請資格
1. 專屬性:
設立一間住所設於澳門之公司,公司宗旨為專門經營旅行社業務。
2. 資本額:
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澳門幣150萬元,並已全數繳付。
3. 擔保:
因經營本身業務而須對顧客承擔責任的保證。
(銀行擔保:澳門幣50萬元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澳門幣70萬元)
4. 設施:
旅行社須在作商業、服務業、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之不動產內經營業務。同時,旅行社應在設有獨立出入口及只作經營其業務之獨立設施內營業,該設施應具備:
- 不小於40平方公尺之總面積。
- 接待顧客之區域。
- 經營有關業務之合適設備。
5. 技術主管:
最少具備一名技術主管,符合下列要求者方可成為旅行社技術主管:
- 在澳門居住。
- 能正確講寫最少兩種語言,其中之一必須為中文或葡文。
- 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認可之旅遊範疇專業高等教育機構之職業技術課程學歷,以及具有不少於三年旅遊業之專業經驗。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申請開設旅行社表格 (表格可親臨旅遊局索取,或在旅遊局網頁下載)。
註: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第十條,旅行社名稱必須以兩種正式語文 (即中文及葡文) 作成,但同時得有另一語文之名稱,如英文。同時,擬採用之名稱在兩種正式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 申請表格須由申請公司的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證明擬聘用之技術主管符合有關法定要求的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學歷證書鑑證本,或在遞交證書影印本時,出示正本核對。
- 工作證明正本或鑑證本,或在遞交有關資料的影印本時,出示正本核對。
- 已填妥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
3. 過去3個月內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與申請公司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4.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與旅行社不動產設施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5. 比例為1:100的旅行社設施平面圖。
6. 擬使用的旅遊宣傳小冊子及旅遊行程表 (外地遊及本地遊)。
7. 與本地及外地旅行社合作之證明文件。
8.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9.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的正本或鑑證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10. 對顧客承擔責任的保證金文件正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11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最好係搵人搞, 如果你未搞過的話. 好難做的. 要走好多次的.